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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劉昱
附民被告 張嘉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籃雅筠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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