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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文惠
被 告 張紹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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