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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張心羽
被 告 翁祥鈞
吳彥勛
林凱恩
張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且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列被告對原告所犯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且查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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