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362,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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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62號

附民原告 陳紫鈴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高財華



林浩瑜



陳韋志



李俊毅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對同案被告詹俊宸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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