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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黃怡婷
被 告 陳冠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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