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43,2024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連品晴
被 告 楊詩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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