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78,2023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王清權
被 告 褚宗琳

謝煜彬

劉哲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建誠(原名黃俊閔,已歿)

黃健瑀



徐榮主

李若如

許志彬

李應宏


林曉慧

張明隆



高志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竣傑
力咨君

余爵辰

吳元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原告遭詐騙將魚池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簿提領30萬元現金放置指定地點後遭被告取走,後續詐騙集團持續以樺樹恐嚇原告,原告遂將臺灣企銀綜合存款存摺解除定存50萬,並提領45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地點,被告等人以虛偽身分和手段詐騙原告,故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

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參照)。

復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刑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於當事人欄位僅記載「黃振燊等人」,而本院以公務電話紀錄確認原告之意思係要針對起訴書所列所有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

又觀諸本院受理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詐欺等案件,檢察官就原告為被害人之部分係起訴「黃振燊、王家華、褚宗琳、游育霖、謝煜彬」為被告(黃振燊、王家華、游育霖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是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之處,如下述:㈠就被告褚宗琳、謝煜彬部分:此被告2人雖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被告,且經本院判處有罪在案,惟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日期為112年4月7日,此有本院收文收狀章在卷可考,而被告褚宗琳、謝煜彬之部分,本院於112年2月7日為言詞辯論終結,是原告就被告褚宗琳、謝煜彬所提刑事附帶民事之部分,依前開說明,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出,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㈡就被告劉哲延、黃建誠、黃健瑀、徐榮主、李若如、許志彬、李應宏、林曉慧、張明隆、高志豪、張竣傑、力咨君、余爵辰、吳元凱部分:檢察官並未就原告為被害人之部分起訴此部分之被告等人,是就部分而言,此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並不存在,且本院審理結果,亦認原告受詐欺之部分並非上開被告等人所為,而上開被告等人既非原告被詐欺部分之被告或共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上開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另被告黃建誠因於110年5月29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10年8月2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前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原告所提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之訴雖因程序原因不合法而駁回,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係原告能獲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此程序之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