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83,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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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3號
原告呂招富
訴訟代理人劉逸旋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德壽律師
被告賴季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
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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