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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京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恩
被 告 劉效經 (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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