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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蔡吳幸濃
被 告 胡偉忠
上列被告胡偉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蔡吳幸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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