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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郵票拾張(毛重零點参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3月6日,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並扣得收件人為「Ben Scanner 」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毒郵票郵件(108年度他字第6756號);
惟查,當時雖己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針對收件地址之所有權人、收件人「Ben Scanner」人出境紀錄等項進行調查,然均未能獲悉犯罪嫌疑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致本件經予簽結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毒郵票,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3月6日,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並扣得收件人為「Ben Scanner 」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毒郵票郵件(108年度他字第6756號);
惟查,當時雖己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針對收件地址之所有權人、收件人「Ben Scanner」人出境紀錄等項進行調查,然均未能獲悉犯罪嫌疑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致本件經予簽結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毒郵票10張,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4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421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
另用以吸附上開毒品之郵票紙張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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