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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瓶1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瑋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該案查扣之殘渣瓶1瓶,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69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卷宗外放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該案查扣之殘渣瓶1瓶經送檢驗,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之,沖洗液經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而依現今之鑑驗方式,毒品殘渣瓶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之殘渣瓶應視同毒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
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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