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034,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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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9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另案被告楊萬馨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在其居住之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賭場密室內查獲附表所示之毒品,又被告楊萬馨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826號簽結在案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簽結在卷可稽。

㈡、而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雖係屬違禁物無誤,然觀諸被告楊萬馨於警詢、偵查中均未供稱附表所示之物品為其所有(110年度毒偵字第6826號卷,下稱毒偵字卷,第35至42、97至101頁),是附表所示之毒品,難認與被告有所關連,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是否為他人涉嫌持有或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尚有未明,自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而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或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

又觀諸卷附之110年度偵字第6826號行政簽結僅係針對另案被告楊萬馨所為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而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既非另案被告楊萬馨所有,亦與另案被告楊萬馨於該案件中施用第一級海洛因行為無關,自難認就附表所示之毒品業經檢察官以偵查終結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簽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海洛因 一、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淨重0.60公克(驗餘淨重0.60公克,空包裝重1.38公克)。
二、粉塊狀檢品2包,合計淨重4.44公克(驗餘淨重4.43公克,空包裝總重0.97公克),純度71.56%,純質淨重3.18公克。
三、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檢品數量2包、毛重6.92公克,實際稱得毛重7.3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35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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