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054,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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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心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成分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9943公克,驗餘淨重0.3047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編號:DD-0000000,檢體編號:C0000000-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639號卷107、113、121、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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