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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敏修
上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羅敏修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62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9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112年6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929號聲請書所載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與成分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含袋毛重0.32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562號卷第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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