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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進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顧進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5、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5號案查扣之粉末檢品1包(淨重0.93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5、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原編號2,淨重0.93公克,驗餘淨重0.92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8060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佐。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㈠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1包(淨重0.93公克,驗餘淨重0.9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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