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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4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2、4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難以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公克) 毒品成分 鑑定單位 證據資料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含袋毛重:4.3310 淨 重:3.6110 鑑驗取用:0.0347 驗餘淨重:3.5763 (警員所秤含袋毛重:4.35) 檢出甲基安非他(純度99.9%)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彭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毒品鑑定書、107年度毒偵字第182、4253號不起訴處分書 2 白色微黃結晶 1包 含袋毛重:6.1110 淨 重:5.5830 鑑驗取用:0.0250 驗餘淨重:5.5580 (警員所秤含袋毛重: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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