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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日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6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日榮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日榮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2510公克。
⑵驗前淨重:0.0412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20公克。
⑷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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