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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沒收銷燬。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3.342公克,驗餘淨重13.3346公克),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88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2號、第1503號、第15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0年9月28日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其施用毒品之時間,因在上開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聲請人予以簽結在案等情。
有上開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卷無誤。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13.342公克,餘驗淨重13.334公克),經送檢驗後,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11月9日出具之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094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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