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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國億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2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2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796、797、798、799、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㈠、毒品純度鑑定書副本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褐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7.2049公克,驗餘淨重15.934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㈠(112年度毒偵字第2426號卷第135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4日毒品純度鑑定書副本(同上卷第1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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