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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祥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謝祥鴻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7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另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99號案件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大麻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附表編號1所示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與成分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驗前含袋毛重1.372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1號卷第84頁) 2 吸食器具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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