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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麒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麒安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078、2582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53、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6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078、2582號、105年毒偵緝字第253、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台灣鑑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為憑,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品項及數量 成分 卷證頁碼 1 白色結晶 12袋,實稱毛重11.9380公克,淨重9.7390公克,取樣0.0793公克,餘重9.659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桃園地檢署毒偵字第2078號卷第40至41頁 2 透明結晶 1包,含袋毛重1.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582號卷第45頁 3 白色粉末摻顆粒 1包,含袋毛重0.4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582號卷第41頁 4 透明結晶 3包,含袋合計毛重7.80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3號0.004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476號卷第47頁 5 透明結晶 3包,含袋合計毛重2.96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號0.005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30號卷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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