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168,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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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泓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泓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23號、第324號、第325號、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被告施用所剩餘之毒品,且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袋毛重:10.08公克 因鑑驗取用:0.0105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5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卷第37頁) 2 白色偏黃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袋 毛重:26.7970公克(含9袋7膠帶) 淨重:24.5140公克 餘重:24.2965公克 純度:99.9% 純質淨重:24.4895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04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672號卷第62-63頁) 3 白色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袋 毛重:1.6540公克(含2袋2膠帶) 淨重:1.2910公克 餘重:1.1958公克 純度:99.9% 純質淨重:1.2897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微黃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袋 毛重:1.4320公克(含1袋1膠帶) 淨重:1.2070公克 餘重:1.1375公克 純度:99.9% 純質淨重:1.2058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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