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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貳公克、總淨重壹點參柒陸公克)及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佑松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度毒偵字第3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2.0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佑松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48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864號駁回被告之抗告,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
而被告於111年5月2日為警查獲及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公克、總淨重1.376公克),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K-0000000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377號卷第187頁),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均應一併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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