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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陸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5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察官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案卷在案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㈠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4669公克,淨重0.2669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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