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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錦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3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因犯罪時間係在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8號案件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程序,為該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爰予簽准報結在案,而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而認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已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據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3號偵辦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所為之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檢體編號:C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2.3485公克,淨重1.683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680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744號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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