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31,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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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秉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秉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第49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殘渣袋及吸食器,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7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第49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確分別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

又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屬於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3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卷第8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3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總毛重0.256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8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971號卷第11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105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吸食器1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卷第85頁) 2 殘渣袋1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971號卷第111頁) 3 吸食器1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971號卷第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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