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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9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9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44公克,驗餘毛重0.43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111年3月2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98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56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
緩起訴期間業於112年10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並經本院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如「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
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44公克,驗前淨重0.2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26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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