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51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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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萬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萬里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16、31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該院)鑑定,經該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58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再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8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被告入所執行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16、3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淨重0.6213公克,取樣0.0096公克鑑驗用罄,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58號鑑定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號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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