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54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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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瑋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哲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為警在其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65公克,剩餘量0.260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000年00月00日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聲請書、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等件在卷足查(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29號卷第29、33、83頁)。

而以現行之技術,扣案吸食器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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