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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82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家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8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簽結在案。
被告於本案為警查扣之晶體3包、葉塊5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等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7日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87、111年度毒偵字第84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又被告本件所犯施用毒品之時間係於其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前所為,則本案施用毒品行為,已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28號簽結在案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晶體3包、葉塊5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等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4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詳見毒偵字卷第105頁),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1 晶體3包 2.1603公克(總毛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葉塊5包 15.8412(總毛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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