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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XUAN DUC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XUAN DUC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6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該案中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158公克,驗前淨重0.1574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淨重0.1560公克)。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1號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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