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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奕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089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邱奕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認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日前所犯,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該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30日簽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是除鑑驗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共3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經宣告沒收銷燬之各包毒品,其毒品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不具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 總淨重:0.657公克 驗餘總毛重:1.277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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