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58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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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勝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勝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56、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無從析離,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56、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品鑑定書,以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318卷第35至39頁)、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3741卷第39至43頁)等件在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備註 1 吸食器1組 使用甲醇清洗吸食器的玻璃球上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他命成分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
報告日期:2019/8/29〕,見毒偵5318卷第21頁) 該等吸食器難以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2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3741卷第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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