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史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淨重0.1295公克,取樣量0.0061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檢體編號:DE000-0000(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卷175頁)。
2 香菸1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檢體編號:DE000-0000(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卷177頁)。
3 白色微黃結晶1袋(淨重17.4080公克,取樣0.0275公克,餘重17.3805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8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0000000Q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卷191、193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