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93,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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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O DUY HOI (中文姓名:蘇維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TO DUY HOI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數 量 備 註 1 白色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76公克,淨重0.469公克,檢驗取用0.005公克。
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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