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99,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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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文宏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8、1809、18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在案可憑,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11年11月28日釋放出所,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8、1809、18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1年12月2日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外放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 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7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17號卷第101頁) 2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0.4472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017號卷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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