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4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82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漏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予補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4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82號判決有罪確定,有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粉末檢品 1包 淨重1.53公克,驗餘淨重1.50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3560號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1號卷附上開鑑定書) 2 膠狀檢品 1包 淨重0.49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3560號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1號卷附上開鑑定書) 3 粉末檢品 3包 淨重合計1.37公克,驗餘淨重1.36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3540號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1號卷附上開鑑定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