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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兆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兆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附表所示查扣物品,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
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27、1630、1631、163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結晶共4包,經送檢驗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憑;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後,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而上開殘渣袋1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是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份 證據清單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9502公克)【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6號】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卷第143頁)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宣告沒收銷燬之。
2 白色結晶3包(驗前淨重1.6317公克)【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8號】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卷第147頁)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亦宣告沒收銷燬之。
3 殘渣袋1個(毛重0.44公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30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9199號卷第161頁)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此殘渣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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