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0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騏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宗騏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32公克、淨重1.01公克、使用0.005公克鑑定、驗餘淨重1.005公克)等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048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等在卷可按,堪認扣案之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該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因包覆毒品,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