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華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之車牌壹面及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之貼紙壹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華因涉嫌偽造文書罪嫌,於民國105年3月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9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該案中扣案之偽造車牌1面及偽造車牌之貼紙1張,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訴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974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車牌1面及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之貼紙1張,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見104年度偵字第19744號卷第5-6頁、第36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等件(見104年度偵字第19744號卷第17-19頁、第23-28頁)在卷可佐。
從而,聲請人對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