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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予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彭予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扣案物照片、鑑定證明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㈡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㈠ 仿冒BIODERMA卸妝水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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