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O惠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林秉彜律師(法扶律師)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方怡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本院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判決日期,應記載為宣判日即民國113年6月5日,而非原記載之113年6月20日(此為交付判決書原本之日),然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本案判決業經檢察官及被告聲明上訴,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3項參照)。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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