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壢交簡,1636,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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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彬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猶貿然右轉導致告訴人受傷之情節,雖於偵查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偵卷第95頁),惟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情況(見本院卷第55頁),及其犯後態度、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470號
被 告 王彬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弄 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彬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往普忠路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8時32分許,行經上開新中北路與普忠路交岔路口欲右轉沿普忠路往中華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猶貿然右轉,適有盛采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沿普忠路往中華路方向行駛,兩車因而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盛采薇受有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王彬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盛采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盛采薇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暨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取照片、現場及車損照片等在卷可稽。
又按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8款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本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依當時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猶貿然右轉肇事,顯有過失行為。
再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衡之社會一般通念,顯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羿 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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