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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何宏彥
被 告 簡尚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壢交簡11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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