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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宋睿綸(原名宋紹漢)
被 告 王振茂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四、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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