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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夏繼卿
張桂菊
被 告 林瑋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夏繼卿、張桂菊對被告林瑋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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