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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成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志成犯如附表編號1至2「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志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竊得財物、被害人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載)。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志成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至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稱其係在住宅外牆上竊取安全帽1頂(參本院卷第19、136頁),惟證人即被害人唐偉坪所有之安全帽係置放在住宅庭院內回收之紙箱上,已據其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參偵卷第58頁),而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自陳係在民宅屋前之置物架竊取安全帽(見偵卷第107頁),觀諸卷內照片所示(參偵卷第66頁編號8照片;
本院卷第19頁),庭院內確有堆置物品之處,足見被告行竊之地點應在住宅之庭院內無誤,被告在本院訊問時就上開行竊地點所供,洵非事實。
㈡證人唐偉坪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黃志宏於警詢之證述。
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㈤查獲、監視器翻拍及竊得財物照片共16張;
附表編號1行竊地點Google照片1張。
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㈦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
三、論罪科刑:㈠按一般住宅前後庭院亦應為住宅之一部分(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附表編號1所示行竊地點,係住宅之庭院,該庭院與居住空間緊密相連,自屬住宅之一部分。
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就附表編號2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尚有未洽,惟起訴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所犯附表所示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容有未合。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誠應非難,併酌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竊得財物已返還被害人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竊得財物 被害人/告訴人 罪名、宣告刑 1 112 年2 月19日17 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2段) 行經左列地點,以不詳方式侵入左列住宅庭院內,徒手竊取唐偉坪放置在該庭院內之安全帽1頂,供己使用。
安全帽1頂(價值約200元) 唐偉坪 許志成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2月19日17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77號)前 行經左列地點,見黃志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該處,鑰匙疏未拔取,遂發動機車竊取供代步之用。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價值約8,000元) 黃志宏 許志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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