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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李珮琪
被 告 張大亨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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