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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楊建璋即駛坦麗專業美容店
被 告 何國佑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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